【第四十八期】解读2

2015-12-10 

江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你退休后养老金如何计发

    近日,江西、山西、广西、辽宁等省份陆续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至此,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包括江西在内的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在与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各地方案在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方面有所不同,多个省份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


至少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此后,各省开始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江西、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广西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对中央方案进行细化,予以明确。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差异
    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可见,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例如,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多地设10年过渡期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要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此,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明确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即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江西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1月16日,备受关注的江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全省17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员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江西开始告别养老“双轨制”。
    近日,省政府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那么,此次改革涉及哪些人员?改什么?怎么改?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
    实施范围:在职在编人员
    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基数和比例:300%封顶、60%托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按月缴纳。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
    缴费累计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这次改革,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1.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2.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3.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实现新老待遇平稳衔接,江西设立10年过渡期,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第二年退休的发放20%,以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全部按新办法发放待遇。改革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新人”——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中人”——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老人”——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
    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具体实施操作
    按照计划,江西将于2015年12月底前先行完成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已明确分类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其他单位逐步操作到位。
    (据《人民日报》、《人民网》、《央广网》综合整理)